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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於校園實施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時,均應衡酌學生身心狀況,不得以處罰或體罰為目的行之
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4年11月11日臺教體署學(一)字第1040034069號函辦理。
二、 檢附「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」及體育署來函各乙份供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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